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重庆科技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4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科技学院
2014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重庆科技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重科院〔2013〕16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其中采购货物类项目如: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计算机系统软件、工具软件等按学校货物类验收方式由资产管理部门验收)。
第三条 信息化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校内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由信息化处负责建设的项目,学校委托业务相关的其他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 项目已按照合同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并能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五条 已完成相关用户的培训工作,售后服务措施已落实。
第六条 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资料、技术文档等档案材料完整、齐备。
第七条 项目建成的信息系统,须由业务专家和技术专家进行技术测试,并出具技术测试报告。
第八条 项目建成的信息系统,须经过1个月以上的试运行,经具有代表性的用户使用后,并出具用户使用报告。
第三章 项目验收内容
第九条 检查项目实施过程的工作情况、技术开发情况、经费执行情况和项目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条 项目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2.项目招标文件资料;
3.项目合同和技术协议(或任务书);
4.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5.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经费执行情况);
6.技术测试报告;
7.用户使用报告;
8.用户管理手册与操作手册;
9.应用系统安装程序或系统源代码光盘;
10.项目建设相关的其它资料。
第四章 项目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符合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向信息化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填写《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1),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信息化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的验收由信息化处组织验收专家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承建单位及相关部门,通过专家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由3-7名业务专家和技术专家组成,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重大项目”或教育信息化核心系统)的验收专家组必须有校外专家参与。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由验收专家组组长主持,由承建单位作项目总结报告并现场演示系统功能,专家审查资料并质疑,专家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的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信息化处参考专家验收意见,对项目建设进行结题备案并签发项目结项通知书,作为项目建设完成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通知作为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转固和财务部门决算付款的必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项目的相关验收资料及技术文档一般由项目申报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若项目未通过验收,信息化处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代表学校督促承建单位限期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学校授权信息化处负责解释